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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框传送业务服务协议
编辑:心之宝藏 识别码:121-2376 IT行业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5-14 16:06:10 来源:网络

甲方与乙方租赁协议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提供的服务类型为信息框传输业务。

第二条 乙方申请信息框传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须依本协议条款办理。

第三条 本协议所指的信息框传输业务,即甲方提供的高速数据互换网络,用于乙方进行数据通信、视频会议及多媒体信息应用等业务。

第四条 本业务通过数据电路连接网络提供固定通信(PVC)服务。

第五条 每条固定通信线路的信息传输速率(CIR)需根据乙方两端的实际需求约定。

第六条 每条固定通信线路的信息传输速率(CIR)最低为每秒16kbit/s,但不超过通信端口的最大速率。每条通信端口的总信息传输速率不得超过其最大值的两倍。

第七条 每条固定通信线路每秒传输信息量不得超过约定信息传输速率,且接收端每秒接收信息总量不得超过通信端口速率。若超过此限值,部分信息可能无法传输,乙方需重传。

第八条 本协议中所指的通信端口速率包括:64kbit/s、128kbit/s、192kbit/s、256kbit/s、384kbit/s、512kbit/s、768kbit/s、T1和E1。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乙方使用本业务时,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十条 乙方租赁本业务的租赁期限至少为两个月,实际租赁期限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可自行选择数据通信设备的安装位置,但若甲方认为该位置存在设备障碍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改位置或改善环境条件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乙方申请租赁本业务需提交以下材料:

  • 信息框传输业务申请表
  • 信息框传输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 乙方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 自然人需附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商号需附带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其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可用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 异动程序

第十四条 乙方申请进行本业务异动事项需遵守本协议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申请办理移机、更名、变更通信端口速率、变更通信对象、变更约定信息速率、变更设备、无线暂拆及终止租赁等异动事项时,需提交《信息框传送业务异动申请书》,并附上盖章。具体申请事项如下:

  • 移机:
    • 新址需位于同一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内。
    • 经甲方确认可以移机后,乙方需在预定施工日期前两個月内配合施工。
    • 乙方需在迁移日前十五日内通知甲方将数据通信设备拆回原址。
    • 如新址缺乏机线设备导致无法移设,乙方可申请暂拆。
  • 更名:需附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通信对象或变更约定信息速率:需提交《信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 变更设备:需提交《客户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 终止租赁:需在预定拆机日前十五日内申请,以便按時完成设备拆除工作。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租赁本业务需缴纳以下费用:

  • 接线费及移设费:租赁本业务需缴纳接线费;申请移设需缴纳移设费。若装设或移设地点位于甲方市内电话基本营业区以外,则区外部分按市内电话费另加收取工料费。
  • 客户端设备保证金:租赁客户端设备需预缴保证金。
  • 更名费:需缴纳更名费,按每個FR信息框传送号码每次计收。
  • 系统设定费: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的文件设定及变更均需缴纳系统设定费,按每個通信接口每次设定计收。
  • 月租费:乙方每月需缴纳以下费用:
    • 乙方终端设备(信息框传送接取设备或路由器)月租费:_________
    • 通信接口月租费:_________
    • 约定信息传输速率月租费:_________

第十七条 甲方各业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甲方制定,并报电信总局备案。详细收费标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业务场所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一部分。

第十八条 甲方因经营成本及其他相关因素变动而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后的详细收费资料需在生效前十四日内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业务场所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一部分。

第十九条 若因甲方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故障或障碍导致无法通信,自甲方确认障碍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满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障碍部分全月月租费的三分之一。不满一日者不予扣除,但最多以该障碍部分当月应缴租费为限。不足以归咎于乙方的障碍原因则不予扣除。

第二十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的起租日为设备装配完成并可以使用之日。如仅部分固定通信设备完成装配且乙方同意提前使用,则通信接口月租费按实际竣工情况计算,固定通信约定信息传输速率月租费按实际完成情况计收。乙方申请终止租赁时,以申请书中指定的预定终止租赁日期为终止租赁日,终止租赁日的租金按一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若乙方因欠费、违反法令而终止租赁使用期限不足一个月者,需一次性补缴未满一个月的各项月租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因欠费或违反法律规定而暂停使用本业务者,需继续缴纳各项费用。申请移设但因甲方缺乏机线设备无法完成移设者,免收暂拆施工费及待移期间月租费。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租赁月或终止租赁月的当月租金按实际租用日数计算,每日租金按全月租金的三分之一计收。

第二十四条 若乙方采用年度缴费方式,到租期终止时需提前申请终止使用,否则视为乙方承诺续用。

第二十五条 若乙方享受签约年限折扣,需在合同期内提前解约,除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终止租赁手续外,还需赔偿甲方损失金额: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或移设时需缴纳的各项费用需在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未缴纳者甲方有权终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甲方已准备好设备并通知乙方预定装设或移设日期后,若乙方因故取消申请,其已缴纳的接线费、移设费或工料费概不退还。若乙方说明原因要求延期办理,可在通知之日起保留两个月期限,逾期视为取消申请,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乙方每月缴纳的各项费用需在甲方通知的缴费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纳者甲方有权暂停使用并限定期限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者视为终止租赁,甲方可直接拆除设备并结算至拆除日为止的租金。乙方可接受甲方计算机记录的通联记录及账务凭证为准。

第二十九条 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如有疑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查明责任归属前可暂缓催费。

第三十条 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无息退还:一是溢缴的月租费;二是因可归咎于甲方的事由而未按约定办理申请事项的接线费、移设费、工料费或预缴保证金;三是预缴的保证金在租赁最短期限内到期者。

第五章 维护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需自行维护其租赁的数据终端设备,甲方需维护其所属的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遇到故障需在限定期限内修复。甲方需提前一周通知乙方进行设备更换或停机,乙方使用过程中若发现障碍需立即通知甲方查修处理。乙方自行设备需先进行检验确认无障碍后再通知甲方查修其他设备部分。

第三十二条 乙方对甲方租赁的设备需妥善保管使用,如有损毁或遗失除不可抗力之外需按甲方定价赔偿。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除、移设租赁设备的,亦需按规定赔偿。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维护其设备时,如有障碍或故障导致无法通信,除非可归咎于乙方,否则不予赔偿。甲方需提前一周公告及通知乙方设备停机或更换时间,乙方需配合提供必要协助。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不负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导致通信中断的赔偿责任,但需按本协议约定扣减相关租金。

第三十五条 甲方为维护设备正常运行可派员进入乙方区域查验使用情况,乙方不得拒绝。

第六章 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三十六条 若乙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对其使用进行暂停或终止,并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一是传输内容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妨害社会治安、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等;二是利用设备窃取、破坏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 三是未经审批认证利用设备传递他人数据或作为数据交换平台; 四是擅自转让设备或允许他人使用; 五是擅自变更设备性能、业务用途或装设地点。

第三十七条 甲方对其掌握的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依法查询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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